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县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县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县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主动公开
(一)县政府办公室公开的政府信息
1.县政府组织机构。
2.县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
4.县政府工作报告,非涉密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主要内容。
5.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6.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7.县政府人事任免。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县政府办公室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linxiaxian.gov.cn/)、“临夏县发布”、“临夏县人民政府网”等微信公众号对以上信息予以公开;同时,在临夏县政务公开专区(具体地址为临夏县政府统办楼3号政务便民服务大厅)一并对以上信息进行公开。
(二)县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地震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县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等部门)
8.乡村振兴、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乡村振兴局、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1.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县审计局)
12.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3.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4.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5.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6.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1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县人民政府网(https://www.linxiaxian.gov.cn/)、各部门政务新媒体、临夏县政务公开专区(具体地址为临夏县政府统办楼3号政务便民服务大厅)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法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1.临夏县政府办公室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通信地址:临夏县统办楼六楼612室
邮政编码:731800
联系电话:0930—3222050
传真:0930-3222330
电子邮箱:lxxzfb@126.com
2.县政府其他部门的受理机构为本部门指定的信息公开机构,具体见各部门信息公开指南。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临夏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见附件。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以及法人证书等其他证明文件。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县政府各部门当面申请的受理方式详见各部门信息公开指南。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通过传真、信函方式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县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在线申请,或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发送电子邮件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受理机构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事宜。
2.审查。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3.答复。
(1)属于可以公开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可将答复的期限最多延长15个工作日,同时告知申请人。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8)受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公开。
(9)答复的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受理机构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文档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4.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四、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临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临夏县双城一号统办楼六楼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3222050
传 真:0930—3222330
临夏县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招生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按照《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州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临州教基函〔2022〕40号)精神,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省、州教育工作会议要求,健全公平入学长效机制,营造良好教育生态,推进我县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招生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
全县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由县教育局负责研究制定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政策和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按照“以乡(镇)为主、属地管理”的工作思路,各乡(镇)、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辖区内招生政策的具体实施,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规范有序入学。各学校制定《招生简章》,确保全县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全部接受义务教育。
(二)坚持免试相对就近
义务教育招生坚持“免试入学,相对就近”,小学采取划片报名入学,初中采取划片和对口划拨入学相结合。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的考试或变相考试方式确定生源,严禁将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等作为招生依据。
(三)坚持全纳平等
严格落实《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强化政府法定责任,依法保障每个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学校招生要重点关注残疾儿童少年、特困家庭儿童少年、留守儿童少年、随迁子女等的入学情况。对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要优先保障入学。
(四)坚持公正公开
各学校要通过媒体、微信公众号、社区和学校公示栏等宣传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招生入学工作相关信息(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招生范围、招生日程安排、招生结果等)。以网上报名和现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报名,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合理确定学校班级规模,设立咨询、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家长监督、群众监督,力求招生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二、招生条件
(一)小学阶段
1.招生对象。本县户籍适龄儿童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适龄随迁子女。
2.入学年龄。凡年满六周岁(2017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出生)的本县籍适龄儿童必须依法注册入学。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报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二)初中阶段
我县2023年小学毕业生和户籍在本县的应届小学毕业生以及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随迁子女,均可免试升入临夏县的初级中学就近读书。
(三)特殊教育学校
本县户籍符合特殊教育招生条件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
各学校不得要求适龄儿童开具未入学证明。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
三、招生办法
(一)划片招生
1.合理划定招生片区。2023年全县中小学招生以单校划片为主的方式,按照“免试入学、相对就近、对口划拨、兼顾户口”的原则,在保障不新增大班额的情况下,确保申请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全部就学。
2.确保入学材料真实有效。本县户籍适龄生入学需提供户口簿、法定监护人在辖区内的房产(或租房)证明及其它必要材料,到划定片区内学校注册报名入学;非本县户籍适龄儿童入学需提供原籍户口簿、居住证明(房产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到居住地片区学校注册报名入学。各学校提前明确、广泛宣传报名登记所需材料、报名时间和办理方式,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适龄生报名时提供的材料须真实有效,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一律视为非片区招生对象,由县教育局按照“相对就近且有学位”的原则统筹调配入学,不服从调配的,回原籍就读。
(二)政策性保障群体招生
1.保障外来务工随迁子女入学。各校要深入推进“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不断完善相关措施,合理确定入学条件,不得随意提高入学门槛,全面清理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及时限要求,不得要求提供户籍地无人监护等无谓证明材料,切实保障符合《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条件的随迁子女能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应入尽入。学校要实行随迁子女与本地户籍学生混合编班、统一管理,加强对随迁子女的教育管理服务,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2.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任何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不能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由区教育局协调安排开展送教上门服务,严防因残失学辍学。
3.保障优抚对象等子女入学。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高层次引进人才子女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各校要依据相关政策和程序,妥善安排入学。监护人在临夏县工作生活的农村适龄生,可在就近小学提出入学报名申请,经学校认定后入学。
四、招生范围划定
(一)小学
1.双城中心小学:以北塬路为界。招收北塬路以东阳光家苑一期、阳光家苑二期、藏商家苑、汇隆小区、万惠小区、盛和家苑、兴盛家园、滨河景苑、喜临特小区、乐民二期;姚川路以东、卧龙路以北别墅安置区、双城村。
2.姚川小学:以北塬路为界。招收北塬路以西双城新区、光明小区、乐民一期、三益锦苑、惠民嘉苑小区;姚川路以西、环城北路以北别墅区、姚川村。
3.其他小学:按照户籍所属地和原招生范围,采取就近原则入学。
(二)初中
1.韩集初级中学:户籍在韩集镇的小学应届毕业生及符合招生条件的其他乡镇学生(包括县城购房户、易地搬迁户及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及以下学校毕业的学生:韩集学区、回民小学、韩集小学。
2.漓水初级中学:户籍在尹集镇、新集镇、麻尼寺沟乡、掌子沟乡的小学应届毕业生,以及以下学校毕业的学生:尹集学区、新集学区、麻尼寺沟学区、掌子沟学区、刁祁镇龙泉小学、榆林乡东沟小学、榆林乡全家岭小学、榆林乡榆丰小学、漫路乡张家湾小学、漫路乡麻莲小学、马集镇庙山小学、马集镇寨子小学、红台乡三大湾小学、红台乡王堡小学。
3.其他中学:按照户籍所在乡镇和原招生片区,采取就近原则入学。
五、招生顺序
学校根据招生范围,按招生范围内有户有房、招生范围内有户无房、招生范围内无户有房、招生范围内无户无房(须有租房合同)的顺序审核证件依次招生录取。县外户籍务工随迁子女应有居住证或务工证明材料(含工商营业执照)。学校在录取第三、四顺序适龄生时,以购房或办理居住证等证件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招生录取。
六、招生流程
(一)预登记申请
监护人根据片区《学校招生简章》,持相应证明材料到招生片区学校进行个人信息预登记,不得到其他学校重复登记。
(二)现场审核
学校根据监护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资料审核、类别认定和政策性保障入学资格认定。
(三)招生入学
学校按招生顺序依次进行录取。
(四)注册报名
适龄生根据学校入学报名通知或短信提示到片区学校报名注册。
七、工作保障
(一)提高重视程度。各学校要高度重视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主体责任,统筹区域规划,及早行动、克服困难、多措并举,全力保障辖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认真做好辖区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入学工作,确保不落一人、应入尽入。
(二)加强组织领导。县教育局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纪检、督导、安全、人秘、教育等股室共同参与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程保障全县的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各学校也须成立相应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靠实工作责任,健全制度机制,确保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运行。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学校要在学校门口、村(社区)、商住小区宣传栏内张贴招生宣传政策,把片区划分、入学资格、报名材料、报名时间、咨询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布,做好今年招生政策的宣传工作。对社会和家长普遍关心的问题,要认真解释,以取得各方面的理解、支持。县教育局设立举报电话、邮箱,畅通社会反映问题渠道并及时处理来电来信。
(四)加强学籍管理。各学校要强化学生学籍管理,及时掌握学生流动情况,严格执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人籍一致”规定。招生工作结束后,小学要及时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完成新生学籍信息录入工作,初中要及时完成录取学生的信息核对和学籍招录工作。严格控制学生择校或借读,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坚决制止任何学校违规接收借读生,对违规跨区域招生、不符合转学规定、在校生超过核定规模的学校一律不予办理学籍注册和转接。
(五)加强控辍保学。各学校要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省、州有关要求,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健全责任体系,认真落实联控联保工作机制,加强学校、家庭育人环境创设和小学毕业与初中招生无缝对接,常态化开展控辍保学工作,确保一个不落接受教育。
(六)强化执纪问责。县教育发展促进中心、纪检组、人秘股、督导室、教育股要加强对辖区各校招生工作的监督管理,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对违纪违规的学校或个人严肃处理,对违规招生行为严肃追责。对因风险评估不到位、问题化解不积极、推诿扯皮、招生矛盾上交而造成家长上访等事件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全县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理。
(七)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任何学校不得借招生之机,以任何名目收取政策规定项目和标准以外的任何费用,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实行“零”收费。
临县府办发〔2022〕30号
临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县2022年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回收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州驻县有关单位:
现将《临夏县2022年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回收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2日
临夏县2022年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回收工作
实施方案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的通知》(甘人社〔2019〕135号)州政府《关于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扶持小餐饮企业发展的意见》(临州府发〔2018〕38号)州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和加强风险风控工作的通知》(临州人社通〔2022〕53号)《临夏县金融贷款逾期回收工作方案》(县委办发〔2021〕3号)和《临夏县2021创业担保贷款实施方案》(县委办发〔2021〕13号)精神,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全面构建良好的信用体系,全力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回收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创业担保贷款到期情况
2019年,全县累计为新开办牛肉拉面等餐饮业和布鞋加工的等特色产业发放创业担保贷款1580户、16890万元(其中:信用联社821户、9073万元,农业银行619户、6505万元,邮储银行140户、1313万元),为我县餐饮业和特色产业发展注入了源头活水,同时为实现2020年整县脱贫摘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今年,2019年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全部到期,到期贷款回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
二、创业担保贷款回收与代偿程序
(一)提前告知。根据《临夏县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政府和承贷银行实行双线清收机制负责到期贷款回收工作。各承贷银行要切实做好贷款风险防控工作,全程监管贷款规范化使用,贷款到期前1个月,通过短信、电话、上门告知等方式告知借款人按时履约还款。同时,各乡镇要以村为单位,根据承贷银行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到期花名册,在到期前1个月将《临夏县创业担保贷款到期还款通知书》(附件2)送达至借款人,并做好到期贷款的宣传、动员、催收工作。
(二)还款方式。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前通过放款银行网点缴存和转账等方式进行还款,银行收回贷款,出具还款证明。
(三)贷款逾期利息。因农户自身原因未按时偿还贷款,导致产生逾期利息的,逾期利息由农户自行承担,财政不予贴息。
(四)贷款代偿清偿。创业担保贷款逾期未足额偿还的,承贷银行应当向债务人依法追偿,逾期创业担保贷款的借款对象纳入不良征信系统。对逾期90天经追偿仍不能回收的贷款,承贷银行可向担保机构提出书面代偿申请,提供《创业担保贷款代位清偿通知书》、追偿记录等证明资料,经担保机构核实后向县人社局提出代偿意见,人社局审核批复后,30天内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支付逾期的担保贷款本金及利息(不含罚息)。承贷银行到期贷款回收率低于96%或代偿率达到10%时,应暂停发放新的创业担保贷款,待到期贷款回收率达到96%,经人社和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创业担保贷款放贷业务。承贷银行的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20%时,取消创业担保贷款放贷资格。选择贴息不担保的小微企业逾期贷款,由承贷银行进行催收,并向人社和财政部门报送情况。担保基金代偿后产生的债权由人社局负责依法追偿,承贷银行应全力配合。债务人不能清偿逾期债务的,由反担保人按合同约定履行清偿义务。贷款追偿清偿由担保机构聘请专业律师,依法进行回收清欠。
(五)反担保资料领取。按时还款后贷款人可领取反担保资料。具体为:1.反担保方式为工资担保的待还清贷款后,由银行收回贷款并终止担保人的担保责任;2.反担保方式为房产担保的待还清贷款后,到银行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由银行收回贷款并终止担保人的担保责任;3.反担保方式为“抵押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三户联保”的,相互联保的所有借款人,全部还清贷款后,乡镇以联保户为单位,上报《联保户领取土地证承包经营他项权利证明书花名册》(附件5)附还款证明复印件、领取他项权证后,到县农经站换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六)保证金退还。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全部存放在各承贷银行的基金专户中,根据《临夏县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当还款金额达到发放总金额的90%(含)时,由县人社局负责,从开设在承贷银行的担保基金专户中按还款比例将担保金逐步退还县财政。
三、支持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根据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规定,对已按时还清创业担保贷款(联保户要全部还清)、带动就业能力强、真种真养真经营,有贷款意愿且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严格按照《关于做好2022年创业担保贷款的通知》(临县人社发〔2022〕36号)精神,重新申请、重新办理创业担保贷款,累计享受次数不超过3次,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的同一家庭其他成员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不予受理。
四、创业担保贷款回收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靠实工作责任。为确保创业担保贷款回收工作顺利开展,县上成立由县委副书记、县长任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公安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发展融资中心、各承贷银行和各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统筹开展全县创业担保贷款回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财政局和人社局具体牵头协调组织实施。按照现有的县级领导包抓乡镇,乡镇领导包抓村的管理体制,靠实工作责任,全力协作,形成上下联动、协调配合、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创业担保贷款回收实行双线清收机制,乡(镇)党委、政府和承贷银行是贷款到期回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各乡镇和各承贷银行要成立创业担保贷款回收领导小组,乡镇以村为单位成立清收工作小组,承贷银行分片、分乡镇成立工作专班,指定专人包抓,责任到户到人,深入贷款对象创业基地,提前跟踪管理,了解用款情况和创业风险,全面分析研判到期贷款对象的还款能力,进行分类管理,按照到期积极偿还、逾期催收偿还、确实无法偿还和恶意拒绝偿还四种类型进行分类排序,动员能按期还款的对象按时积极还款,加大对有逾期风险贷款对象的催收力度、对无力偿还的高风险对象的依法追偿力度、对恶意拒绝偿还对象的依法严惩力度,对重点风险户制定“一户一清收方案”,明确责任对象和具体的代偿清偿回收措施,全力做好到期贷款预警和回收工作,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加大宣传动员力度,营造诚实守信氛围。各乡镇、各承贷银行要通过悬挂横幅、张贴标语、短信微信、组织人员深入农户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创业担保贷款回收工作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信用意识、法律意识,用诚实守信规范农户的贷款行为,提高农户对回收到期贷款的认识和理解,积极引导农户按时偿还贷款,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为贷款的回收工作奠定基础,确保到期贷款全部回收到位。
(三)强化督促督查力度,按期完成回收任务。将创业担保贷款回收情况纳入乡镇党委、政府和承贷银行的年度考核内容,各乡镇、各承贷银行要高度重视,立即行动、周密部署,主要领导总负责、相关负责人员具体抓,定期通报到期、逾期贷款回收进展情况。对回收力度小,回收进度慢的乡镇,及时进行约谈提醒,确保全县创业担保贷款到期、逾期回收工作按期完成。各乡镇、各承贷银行每周向人社局上报回收进展,领导小组每周将回收情况在全县进行通报。
附:1.临夏县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回收工作领导小组
2.临夏县创业担保贷款到期还款通知书
3.临夏县2022年创业担保贷款到期统计表(附花名册)
4.临夏县2022年创业担保贷款还款能力风险评估统计表
(附花名册)
5.联保户领取土地证承包经营他项权利证明书花名册
临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2日印
临县府办发〔2022〕27号
临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夏县县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直相关单位:
现将《临夏县县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2日
临夏县县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发挥粮食风险基金调控作用、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保障区域粮食安全,确保县级政府储备粮油足额到位,维护粮食市场和价格基本稳定,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粮食风险基金是指由县级财政安排用于平衡粮食市场供需、防止粮食价格出现大幅波动,维持正常粮食流通秩序,实施经济调控的专项资金,是县政府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实施粮食市场宏观调控的直接抓手,是应对粮食市场重大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民生工程。
第三条 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和使用,坚持“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县级粮食风险基金来源
第四条 县粮食风险基金资金来源包括:
(一)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储备粮油储备费用(包括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储备粮油轮换价差补贴资金,下同)。
(二)县政府为平抑市场粮食价格,防范重大自然灾害和粮食市场风险设立的专项资金。
(三)县政府按规定安排的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本息资金。
(四)县级储备粮油抛售或轮换后形成的价差收入。
(五)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利息性收入。
第三章 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县级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用于县级储备粮油和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的利息,费用补贴支出。
(二)按计划轮换县级储备粮油所发生的合理损失及价差亏损补贴支出。
(三)县政府为平衡粮食市场,实施对粮食市场宏观调控,批准由粮食企业抛售或动用县级储备粮油或商品粮油,其批售价格低于成本价格面发生的价差和费用支出。
(四)对经省人民政府审核认定,从企业已剥离到粮食主管部门的政策性挂账借款利息支出,以及消化县级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等方面的支出。
(五)县政府决定用于粮食方面的其他政策性支出。
第四章 县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
第六条 粮食风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县财政局在临夏州农业发展银行设立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第七条 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的存款资金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按季结息,利息收入转增粮食风险基金本金,但不得抵顶县级财政应到位资金。
第八条 县级粮食风险基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按程序直接拔付到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当年所结余资金滚动使用,不得因上年度有节余而相应减少下年度配套资金的预算安排。
第九条 粮食风险基金由县财政局、县发改局依照各自职责进行管理:
(一)县级储备粮油和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的利息、费用补贴,按照实际储备数量,依照确定的包干补贴标准,由县财政局按季预拨,年终清算。
(二)县级储备粮油增加、抛售或轮换时,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增加、抛售或轮换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联合有关部门发文实施。其发生的费用及价差损失依计划轮换县级储备粮油所发生的合理差价亏损,由承储企业据实申报,经县发改局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定,按照实际认定损失金额据实拨付。
(三)县级储备粮油抛售或轮换后形成的价差收入抵顶差价支出后全额上交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四)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和州农发行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到位,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对截留、挪用粮食风险基金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 县级粮食风险基金的申请和拨付
第十条 县发改局在收到县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执行,县发改局应会同县财政局对年度申报项目做好专项资金分配计划。
第十一条 每年年初,由申请单位(承储企业)根据签订的承储协议,填写《临夏县县级粮食风险基金申请审批表》,申请本年度县级储备粮油费用,经县发改局和县财政局审批后,由县财政局将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备费用从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分季度划入到县发改局在州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利费补贴专户,再由县发改局按企业承储数量拨付承储企业在州农业发展银行设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年终清算。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负责编报粮食风险基金季报,由州农业发展银行审核签章;粮食风险基金全年报是本年度的决算报表、由县财政局负责编报,经县发改局、州农业发展银行审核签章后,于次年第一季度末之前上报县政府。
第六章 县级粮食风险基金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县级粮食风险基金的收、 支使用情况接受上级财政、粮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油增加、 抛售或轮换计划按照储备粮管理办法、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下达,承储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执行。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县级储备粮油,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和企业经营周转粮油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油库存和弄虚作假套取补贴的企业,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粮食风险基金管理使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取、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申报、领取、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临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2日印
临县府办发〔2021〕29号
临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县深化
“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临夏县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夏县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
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59号)、《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州办发〔2021〕62号)要求,为确保“证照分离”改革措施在我县落地见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目标
按照省政府和州政府要求,在全县范围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2021年底前,完成清单全覆盖和相关信息化系统的升级改造、互联互通。从2022年1月1日起,凡是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涉企经营信息,有关部门一律不得要求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力争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二、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
(一)制定并公布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将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按照《临夏县落实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全县版,以下简称“中央事项清单”)和《临夏县落实甘肃省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全县版),对纳入清单的68项(中央事项清单62项、省级事项清单6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4种方式分类实施改革。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活动。(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对中央事项清单和省级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州级政府规章的立改废释,及时调整落实中央事项清单和省级、州级事项清单。对需调整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重点内容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由县级主管部门研究提出调整意见,经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改办审定并向社会公布,防止变相审批和违规限制。(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
三、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一)直接取消审批。对中央事项清单中6项直接取消审批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各级主管部门不再开展审批、不再出具相关行政许可证。国家层面改革政策和标准未正式发布的,要做好衔接工作,确保改革平稳过渡。(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
(二)审批改为备案。对中央事项清单中4项审批改为备案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县级主管部门要将备案要求、办事指南、业务规范和流程向社会公布。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企业按备案要求提交材料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
(三)实行告知承诺。在全县范围内对13项(中央事项清单12项、省级事项清单1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县级主管部门要制定公布《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对企业承诺后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有关主管部门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原则上企业经营前应当补齐材料);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并向社会公示。(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优化审批服务。在全县范围内对45项(中央事项清单40项、省级事项清单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优化审批服务。县直各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按清单要求办理。对中央事项清单中调整审批层级的事项,县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做好承接工作,同时做好对乡(镇)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的事项,各级各部门间要加强信息共享,减轻企业办事负担。对优化审批流程的事项,要精简审批环节、压减审批时限。对设定了许可证件有效期限的事项,要取消或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方便企业持续开展经营。对设定了许可数量限制的事项,要取消或合理放宽数量限制并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企业存量、申请排序等情况,鼓励企业有序竞争。各乡(镇)各部门要持续回应企业关切,积极探索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
四、着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明确监管责任。落实“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做好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加强证后监管等工作,坚决杜绝“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联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支持行业协会提升自律水平,鼓励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消费者、中介机构等发挥监督作用,健全多元共治、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健全监管规则。按照全国统一的监管规则,对直接取消审批的,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新设企业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审批改为备案的,要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实行告知承诺的,许可部门要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对违反承诺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将有关信息记录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实行全覆盖检查的事项范围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确定。(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创新监管方法。推进“互联网+监管”,县级各主管部门要对照中央和省级、州级事项清单,同步梳理更新本行业“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确保清单事项内容一一对应。对国家规定“一般经营事项”的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在日常监管中推行对市场主体实行差异化监管和常态化跨部门联合抽查,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为守信企业减负。(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牢安全底线。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充分发挥信用监管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对严重违法责任企业及相关人员依法实施行业禁入,增强监管威慑力。9月底前,由县级各主管部门根据履职需要制定出台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政策措施,强化信用监管结果运用。(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强化改革的协同配套
(一)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进一步加强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实现登记方式由“自己填”优化为“自主选”。县市场监管局明确区分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明确临夏县设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和经营范围表述的对应关系,市场监管局按照州市场监管局设定的规范化登记对应关系做好登记注册工作。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强化平台升级改造和协同对接。省上将“甘肃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信用中国(甘肃)、甘肃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甘肃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升级改造纳入数字政府建设统筹安排。县、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相应对本部门行政许可业务系统进行升级改造,为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创造条件。(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委;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加强经营范围登记与经营许可的衔接。依托企业登记系统和甘肃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推进市场监管部门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间的数据共享。企业登记注册时,根据企业自主申报的经营范围,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经营许可事项以及许可部门,并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通过“甘肃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实时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相关部门要通过“甘肃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在1个工作日内认领信息,在行政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反馈行政许可信息。(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各县乡(镇)民政府)
(三)加强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和公示。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跨部门涉企经营信息数据共享归集应用,及时将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归集到甘肃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统一记录于企业名下。省上具体负责甘肃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与甘肃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信用中国(甘肃)、甘肃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的数据共享,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负责信息归集共享。从2022年1月1日起,凡是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涉企经营信息,有关部门一律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县级各有关部门负责,根据国家层面制定的电子证照有关标准、规范和样式,按照要求及时归集电子证照,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深入推进涉企高频电子证照标准化共享应用和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互认互信,同时在政务服务、商业活动等场景普遍推广企业电子亮照亮证。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相关部门一律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
六、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县“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协调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县政府办公室、县市场监管局、县司法局牵头负责具体协调推进改革,做好调查研究、政策解读、协调指导、法治保障、督促落实等工作。涉及改革事项的县级主管部门要细化改革举措,督促指导本行业行政审批服务窗口修订办事规则、调整业务流程、完善服务指南。各乡(镇)政府、县直各部门要制定工作方案,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分工,扎实推进改革。
(二)狠抓工作落实。县直各部门要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创新政策举措,确保改革取得预期成效。要积极做好宣传解读、业务培训等相关工作,切实加强对本系统的业务指导,确保各项改革政策执行到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各级业务部门上下级、各乡(镇)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充分调动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力以赴抓好改革任务落实。
(三)强化法治保障。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由县司法局牵头,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的调整情况,及时对我县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积极推动有关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固化改革成果。
(四)加强督导检查。县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要将“证照分离”改革作为“放管服”改革督查和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督导检查,推动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各乡(镇)各部门要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对遇到的困难问题要深入调查、认真分析,积极解决。要及时提炼总结改革中的经验做法和创新举措,为深入推进改革打好基础。要强化督查问责,对工作组织实施不力、不按要求推进改革的单位严肃问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9月底前要将工作方案报县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附件:1.临夏县落实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全县版62项).xls
2.临夏县落实甘肃省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全县版6项).xls
文件下载:临县府办发〔2021〕29号关于印发《临夏县“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临州办发〔2018〕139号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临夏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
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临夏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8日
临夏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
改革2018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201号)要求,现将临夏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安排如下:
一、有序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一)巩固和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坚持州级医疗机构负责150+n种常见大病、县级医疗机构负责250+n种常见病多发病、乡级医疗机构负责50+n种普通疾病的按病种分级分工制度,严格落实转诊制度。做好各级医疗机构能力评估和病种动态管理,2018年底前,完成县级增加20个病种、乡级至少增加5个病种。到2020年,常见病多发病州域内诊疗率达90%以上。所有分级诊疗病种实行临床路径管理。(州卫生计生委负责,州人社局、州财政局配合)
(二)进一步规范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2018年底前,州政府所在地至少建成1个有明显成效的医疗集团,各县市区域内至少建成1个有明显成效的医共体。完善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分级诊疗考核,落实牵头医院责任,调动牵头医院积极性,加强行业监管。(州卫生计生委负责,州人社局配合)鼓励社会资本办医疗机构及康复、护理等机构参与医疗联合体建设。(州卫生计生委负责,州人社局、州民政局、州残联配合)
(三)积极完善医保支付、人事管理、服务价格、财政投入等配套措施,促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远程医疗服务。(州卫生计生委负责,州人社局、州发改委、州财政局配合)
(四)配合省级积极探索研究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等政策,拉开报销比例,引导合理就医。(州发改委、州人社局分别负责,州卫生计生委配合)加强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引导群众树立科学就医观念。(州卫生计生委负责)
(五)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以《签约服务增效行动工作方案》为指导,进一步加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一人一策”健康帮扶工作,提高签约服务质量和健康扶贫政策落实。(州卫生计生委负责,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州民政局、州州残联配合)落实保障政策,优化分配制度,完善积分制管理考核机制,实施健康扶贫“一人一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绩效考核。(州卫生计生委、州财政局、州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探索和推动疾控机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体制机制创新,继续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落实各项改革政策,落实“两个允许”(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州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贯彻落实“两个允许”政策文件。(州医改办负责,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州卫生计生委配合)根据不同医疗卫生机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完善薪酬分配政策和奖惩机制,推动医务人员薪酬达到合理水平。(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州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医疗卫生县乡一体化、乡村一体化管理,推动县域综合改革。(州卫生计生委、州人社局分别负责)
(八)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质量管理体制机制。(州卫生计生委负责,州发改委、州财政局配合)
二、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九)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积极探索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深入调研,准确掌握医疗机构改革运行以及医药价格、费用变化情况,及时完善相关政策。(州发改委负责,州卫生计生委、州人社局配合)
(十)严格落实全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单体规模。(州卫生计生委负责,州发改委、州财政局配合)落实政府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投入政策和对中医医院投入倾斜政策。(州财政局负责,州发改委、州卫生计生委配合)
(十一)推进公立医院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在紧缺专业人才招录使用上给医院充分授权,为公立医院招聘急需短缺医学人才打通绿色通道。落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用人自主权,深化内部人员聘用管理,在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人员总额内,核定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岗位结构比例,在单位内部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岗变薪变、合同管理,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灵活用人机制。加快扩大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进度,在现有水平基础上合理确定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突出绩效考核导向,扩大公立医院内部自主分配权,调动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开展院长年薪制试点。2018年10月底前,州医院全面完成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州人社局负责,州财政局、州卫生计生委配合)制定公立医院书记、院长履职尽责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任免使用、评优评先等挂钩。(州卫生计生委负责,州人社局、州财政局配合)
(十二)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及时总结推广医院科学化、精细化、信息化管理的经验做法。推进医院章程制定工作,2018年11月底,州医院完成章程制定;2018年底前,所有二级医院完成章程制定,10%的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院开展制定章程试点工作。(州卫生计生委负责)建立健全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财务报告、信息公开以及内部和第三方审计机制。(州卫生计生委负责,州财政局配合)2018年底前,州医院全面落实总会计师制度,其他有条件的公立医院应当设置总会计师岗位。(州卫生计生委负责,州财政局、州人社局配合)
(十三)加强对全省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和行业党建工作指导,出台《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办法》。(州卫生计生委、州委组织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推动全州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综合改革。对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分类处理,分类施策,深化改革。(州工信委负责,州卫生计生委配合)
三、加快完善全民医保制度
(十五)提高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73号)和《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2018版)》(甘政办发〔2018〕72号)政策规定,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州人社局、州财政局、州卫生计生委、临夏州保险行业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扩大职工医疗互助覆盖面,促进医疗互助健康发展。(州总工会负责)
(十六)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严格落实《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进一步深化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意见的通知》(临州办发2018〕74号)。结合临床路径,进一步研究优化分级诊疗病种的单病种定额标准(中西医同价)。推进日间手术和日间病房试点,纳入医保按病种定额付费范围。特殊复杂病例按床日付费或项目付费。扩大县级医院DRGs(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试点范围。(州医改办负责,州人社局、州卫生计生委、州财政局配合)促进医保支付、医疗服务价格、药品流通、人事薪酬等政策衔接。(州人社局、州发改委、州食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州卫生计生委配合)
(十七)落实“先看病、后付费”和“一站式”结报制度。农村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和城乡参保居民患50种重大疾病在大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收取押金,不设起付线,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报。(州人社局、州卫生计生委、州民政局、州保险行业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全面落实省内、跨省异地就医结算政策,扩大定点机构覆盖面。(州人社局负责,州财政局、州卫生计生委配合)
(十九)强化医保对医疗行为的引导与监督制约。采取措施着力解决“挂床”住院、骗保等问题,科学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州人社局负责,州财政局、州卫生计生委配合)按照《关于分解2018年全州公立医院医疗费用增长控制目标的通知》(临州医改办发〔2018〕8号),严格执行各县市、各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增长控制目标。建立与县外就诊率相挂钩的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及考核评估机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医疗机构信息化平台,加强对医疗机构费用增长情况的监测。(州卫生计生委负责,州人社局、州发改委配合)
(二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推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逐步探索建立由政府主导、专业运作、管办分开、高效服务、便民惠民的城乡居民医保经办管理新机制。(州医改办、州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州卫生计生委、州财政局、州保险行业协会配合)
(二十一)探索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州人社局负责)
四、大力推进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建设
(二十二)根据国家新调整的基本药物目录,完善全州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州医改办负责,州人社局、州卫生计生委配合)
(二十三)根据国家抗癌药降税政策,推进全州开展医保目录内抗癌药集中采购和医保目录外独家抗癌药医保准入谈判。(州人社局负责,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州卫生计生委、州食药局配合)
(二十四)积极推进药品购销“两票制”。2018年底前,全州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全面落实“两票制”。(州卫生计生委负责,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州食药局配合)
(二十五)加强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储备制度。健全省、州、县、乡四级监测哨点和信息监测直报体系。完善应急医药储备制度,动态调整储备目录,保证灾情、疫情及突发事件应急药品供应。强化边远地区和冷链特殊药品配送,解决好低价药、临床用量少药品的供应保障工作。(州卫生计生委、州食药局、州工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合)
(二十六)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完善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的政策文件,支持零售药店连锁发展,允许门诊患者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州商务局负责,州卫生计生委、州人社局、州食药局配合)
五、切实加强综合监管制度建设
(二十七)推动建立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协调机制。完善督察机制,对履行医疗卫生综合监管职责、落实政策法规及重大特殊事项等开展督察。(州卫生计生委负责,州人社局、州食药局配合)
(二十八)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机制和黑名单制度。对发生恶意逃费行为的病人,纳入“恶意逃费黑名单”,再次住院时不能享受免收押金等医保优惠政策。(州卫生计生委负责,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州食药局配合)
(二十九)全面加强医疗机构综合考评。综合对各级医疗机构的服务数量、质量以及相关诊疗行为进行“千分制”量化评分,实现全州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全覆盖。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向同级政府报告,与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助、薪酬总体水平、负责人晋升和奖惩等挂钩,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州卫生计生委负责,州财政局、州人社局配合)
(三十)落实国家卫生健康领域监督抽检工作要求,抽检不少于10%的被监管单位。推进传染病监督分类管理。在《中医药监督工作指南》试点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中医药监督执法力度。(州卫生计生委负责,州人社局、州食药局配合)
(三十一)推动对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建立健全涉医违法犯罪案件处置督办通报机制。将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主体及个人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州卫生计生委负责,州公安局、州人社局、州食药局配合)
六、建立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三十二)加快推进深度贫困地区县级医院重点专科和薄弱学科建设任务,以学科建设为抓手,促进医疗服务提升。全面启动县级医学中心建设,2018年底前,完成检验、病理、心电和消毒供应等4个区域性县级医学中心的建设任务(见附表),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均衡布局。(州卫生计生委负责,州发改委配合)
(三十三)落实健康素养提升工程。做好健康巡讲活动,开展食品安全、精神卫生、地方病和职业病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工作,全面提高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增强个人健康责任意识,引导居民建立膳食平衡、合理运动、戒烟限酒和心理健康的良好生活方式,努力让群众不得病、少得病、延长健康寿命。(州卫生计生委负责,州教育局、州财政局、州体育局配合)
(三十四)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提高至55元,新增经费主要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提质扩面。(州财政局负责,州卫生计生委配合)优化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州卫生计生委负责,州财政局配合)
(三十五)构建慢性病防治结合工作机制,加强慢性病防治机构和队伍能力建设,推动医疗机构提供健康处方。(州卫生计生委负责)
(三十六)推进实施全民健康保障工程建设规划,加强县级医院以及妇幼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等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提升疑难病症诊治能力。(州发改委负责,州卫生计生委配合)
(三十七)实施中医药传承创新工作。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构建省、州、县中医重点专科体系,每所州级中医医院累计建成3—4个省级以上、4—5个州级以上中医重点专科,每所县级中医医院累计建成2—3个州级以上、3—4个县级以上中医重点专科。全州6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成中医综合治疗区,95%以上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65%以上村卫生室具备中医药服务能力。(州卫生计生委负责,州发改委、州财政局配合)
(三十八)深入推进健康扶贫。继续贯彻落实健康扶贫先锋行动,推进全州健康扶贫责任落实、政策落实、工作落实和健康扶贫领域作风转变。深入开展深度贫困地区医疗人才“组团式”健康扶贫工作,提升深度贫困地区整体医疗技术水平和能力。落实特殊困难群众“送医上门”、“送人就医”服务机制。严格落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倾斜保障政策、“10元85%报销政策”和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年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民政兜底保障政策。做好大病专项救治、慢病签约管理和地方病、传染病综合防治工作。(州卫生计生委负责,州发改委、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州扶贫办、州食药局、州残联、州保险行业协会配合)
(三十九)贯彻落实省州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州卫生计生委负责)
(四十)实施新一轮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州卫生计生委负责)
七、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四十一)促进中医药健康产业发展,推动中医药与养老、旅游等融合发展,实现中医药健康养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州卫生计生委、州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二)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允许公立医院与民营医院合作,通过医疗联合体、分级诊疗等方式带动支持社会办医发展。根据国家相关精神开展诊所建设试点和中医诊所备案制度。(州发改委、州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州财政局配合)
(四十三)积极稳妥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完善备案制。加快推动医疗责任险发展,同步完善监管机制。引导和规范护士多点执业、“互联网+”护理服务等新模式新业态探索发展。(州卫生计生委负责,州发改委、州人社局、州保险行业协会配合)
(四十四)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推进智慧医院和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加快推动医疗机构之间实现诊疗信息共享。(州卫生计生委负责,州发改委配合)逐步推广网上预约挂号、诊间缴费、检查检验报告查询、健康档案查询、疫苗接种提醒及查询、生育登记等便民、惠民服务。开展州级医院分时段预约诊疗试点。
(四十五)医教协同深化医学教育改革。落实和完善卫生人才培养规划和相关政策,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州卫生计生委负责,州教育局、州人社局配合)推进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改革,加强全科医生、儿科医生队伍建设,扩大全科医生特岗计划实施范围,继续开展县乡村卫生人员能力提升培训,全面推开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落实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州卫生计生委负责,州教育局、州财政局、州人社局配合)继续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培养工作,加强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州卫计委负责,州教育局、州财政局、州人社局配合)
(四十六)全面深化医改和健康扶贫工作宣传。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渠道,广泛深入宣传医改政策。加大典型案例宣传,关注网络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各项医改政策落地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强化健康扶贫宣传工作,加强入户宣传和针对性宣传,深入宣传解读健康扶贫惠民政策。强化宣传工作考核评估,全州健康扶贫政策知晓率年内达到90%以上。(州卫生计生委负责,州委宣传部、州委网信办配合)
(四十七)加快推进计生队伍职能转型升级。稳定基层计生队伍,发挥工作优势和特点,按照阵地不变、编制不变、队伍不变、职责任务统一的原则,转型承担健康管理、健康服务、健康宣传、健康扶贫等工作职责。认真落实省卫生计生委等9部门《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健康扶贫先锋行动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基层计生专干经培训后担任健康专干,重点负责健康扶贫先锋行动中干部包抓到户到人政策落实,具体承担“五帮两核”职责任务(帮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参保,帮助保护健康权益,帮助联系就医及转诊,帮助监督签约服务,帮助报销就医费用;核对医疗费用报销情况,核对签约服务落实情况),为切实推动健康扶贫责任落实、政策落实、工作落实提供坚实的队伍和人员保障。(州卫生计生委负责,州编办、州财政局、州人社局配合)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化医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医改工作监测,定期梳理通报医改重点任务进展情况。健全完善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改革与管理综合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
临州办发〔2018〕135号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临夏州进一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运行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临夏州进一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4日
临夏州进一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运行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巩固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提升服务能力、激发内部活力,实现“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改革目标,加强乡村一体化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更好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现结合我州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突出重点,加快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重点任务
(一)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政策。根据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和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16〕122号)精神,继续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和预算制管理,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原则,取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财务管理办法,全面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和预算管理制度,将所有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根据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近三年的医疗卫生服务开展情况、医疗收支情况等,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具体办法。各县(市)要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本着效率优先、简化程序、精简节约、流转顺畅的原则,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收入的核算管理模式。
(二)全面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认真落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甘卫办发〔2018〕370号)和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卫基层发〔2018〕334号)精神,各县(市)卫生计生、人社、财政部门要按照“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 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执行国家统一规定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基层卫生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三部分组成。在现行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政策不变的基础上,绩效工资经绩效考核后发放,要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向关键和紧缺岗位、高风险和高强度岗位、高层次人才等倾斜,充分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结合实际需要,自主进行内部分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结合单位实际,在制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发放项目时,设立岗位津贴、生活补贴、加班补助、值班补助、夜班补助、下乡补助、全科医生补助、有毒有害特殊岗位补助等项目,充分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制定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落实乡镇卫生院院长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分配自主权,具体项目及标准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实际确定,报县级卫生计生、人社、财政等部门备案后实施,各县(市)要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加强监督管理,指导和 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执行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制度平稳实施。
(三)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余资金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基层医疗机构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及批复的预算,加强成本核算与控制,规范各项收支管理。年末若有结余,按以下次序提取各项基金:
1、职工福利基金。可按不超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收支结余的10%提取,并按规定用途使用。滚存较多时,可降低计提比例或暂停计提。
2、事业基金。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收支结余的40%计提,经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可用于债务化解、房屋维修改造、设备更新维护及信息化建设等事业发展,不得将事业基金违规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
3、奖励基金。原则上可按不低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收支结余的50%提取,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事业单位工资管理相关规定自主分配用于职工绩效考核奖励。具体比例由县级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根据收支结余、医疗考核等情况确定,可实行“一院一策”。
(四)全面落实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政策。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甘卫发〔2015〕313号)精神,要按照“以县市为主、严格审核、实事求是、张榜公布、客观公正、接受监督”的原则,实行在岗村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岗村医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由村医按标准自行缴纳,需乡镇卫生院所交村医养老保险费用,由县级财政纳入乡镇卫生院正常支出范围予以核拨。对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负担。对离岗村医发放工龄补助所需资金,按省财政40%、县(市)财政60%的比例负担,省级承担部分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下达。
二、改革创新,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
(一)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管理。各县(市)在不突破编制总量的情况下,统筹使用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由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中心)卫生院人员编制,并实行定期调整。推进“乡管村用”办法,落实乡村医生聘用制,稳定乡村医生队伍。实行乡镇(中心)卫生院对乡村医生统一管理、调配和考核。
(二)合理确定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性质。各县(市)要结合实际情况和村级卫生室意愿,逐步调整辖区村卫生室服务结构,将所有村卫生室确定为卫生院派出机构或门诊部,由卫生院院长兼任村卫生室法定代表人,乡村医生担任负责人。
(三)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基层卫生人才人事制度改革,增加基层卫生人才规划编制。各县(市)要建立健全基层卫生人才资源管理机制,优化基层卫生人才资源配置,完善基层卫生人才调配制度,畅通基层卫生人才培养和使用“绿色通道”,强化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全面推行医务人员同工同酬制度,充实和稳定基层医疗机构人才队伍。通过从医学类中专及以上毕业生中招录补充乡村医生,提升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学历层次,建立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重点为基层培养本土型、扎根型大专以上医学人才。加强以全科医师为重点的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以临夏州人民医院、临夏州现代职业学院和临夏州卫生学校为依托,建设全科医生培训基地和临床实践基地。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级、高级职称岗位比例,大力推广基层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
三、多措并举,全面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一)保障财政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投入。完善政府基层医疗卫生投入机制,落实政府主体办医职责,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职能,增加对基层医疗卫生投入,主要用于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医疗设备更新、人才引进、信息化建设、各类卫生优惠政策实施、在岗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和离岗乡村医生养老补助等。
(二)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放管服”改革。全面落实乡镇卫生院院长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公开竞聘上岗制度及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全员竞聘上岗制度,同时落实基层医疗机构法人管理自主决策权,加强法人政府监督管理,促进公平竞争, 真正做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提升高效服务,营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良好局面。
(三)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村一体化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91号)和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通知》(甘卫基层发〔2018〕39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乡村一体化管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优化乡村资源配置,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实行行政、业务、人员、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六统一”管理体制。
1.优化资源,调整结构。各县(市)要根据每个行政村必须设置1所村卫生室和每服务1000人口至少配备1名乡村医生的原则,进一步加快推进区域内乡村现有资源配置,加强乡村医疗卫生资源结构调整,通过购买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公开招考聘任,实行综合考评机制等方式,按照退出一批、引进一批、优化一批的原则,进一步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整合卫生资源,优化发展环境,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诊疗行为,强化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2.深化改革,创新机制。进一步加快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发展需要,以县市政府为主导,以乡镇为中心,创新运行机制,完善岗位设置,采取现有乡村医生全员聘任制度,签订聘任合同,纳入乡镇卫生院临聘职工进行统一管理,实行“乡聘村用、一岗双责”,按照“资源共享、责任共担、功能互补、互利共赢、邻村整合、专业均衡、组团发展、团结互助、分工协作”的模式,实行“管理制度统一规范,业务培训统一规划,人员管理统一调配,财务资金统一预算,药械供销统一管理,全员绩效统一考核”的“六统一”管理体制,全面推行乡村一体化管理。
3.统筹规划、稳步实施。以实现“配置合理、资源优化、功能齐全、组团发展”为目标,结合各县(市)实际,充分调研,制定出台实施细则及管理办法,分阶段、分层次、分步骤全面稳步推行乡村一体化管理。
(四)进一步加快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紧密结合和有效互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是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基础,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保障,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紧密结合是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健康的有力保障。各县(市)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纠正重公卫、轻医疗的卫生现状,强化人才队伍建设,注重全科医师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优化结构、平衡发展,做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紧密结合、有效互补、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五)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步伐。全面推进临夏州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进一步优化村卫生室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结算管理系统(金保网)和村卫生室信息管理系统(HIS系统),实现基本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医保经办、行业监督、资产统计、招标采购等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满足预约诊疗、门急诊挂号、住院管理、药物管理、医保结算、电子病历、双向转诊、保险救助综合运营管理系统等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具备以居民健康档案为基础,涵盖各种资源联动的远程会诊、远程教育等功能的区域协同系统,健全120应急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处置能力。全面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服务能力建设,逐步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数字化和办公自动化。
四、优化政策,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一)完善分级诊疗医保基金预付支付政策。按照分级诊疗规定,预付住院医保资金。建立双向转诊医疗费用结算支付政策,完善村级门急诊收费、报销按人头付费为主的支付方式改革,实现60%以上的门诊量在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开展。各县(市)要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的作用,拓宽村卫生室医疗服务内容和形式,激发村卫生室发展和提升医疗业务的活力,增加村医医疗业务收入,从源头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真正发挥村卫生室在疾病预防保健中的网底作用。
(二)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全面推动基本医保基金“总额预算、过程监督、超支不补、结余留用”支付方式。适当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区域内基本医保基金中的年度预算支付总额,全面实行“先看病、后付费”、“一站式”即时结报制度。
五、强化保障,全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
各级卫生计生、发改、财政、人社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制定行业标准,出台行业政策,做好行业指导,协同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的检查指导、政策落实、帮扶支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合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优化发展。要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经费补助、绩效奖励落实情况的监督力度,确保基层医疗机构医疗卫生工作取得实效。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主体责任,落实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领域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要结合县市实际,明确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质,核定工作任务,配齐医务人员,保障工作经费,推进绩效改革、落实养老保险制度。要及时制定改革具体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大胆创新实践,积极推进改革各项措施落地见效。